日前,历经四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一共89条,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电商终于迎来了“有法可依”的时代。
电商终于“有法可依”
在电子商务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市场的竞争和变革也让行业不断出现新的“状况”,从当年的“二选一”再到最近的关于“山寨”的话题,国内的电子商务市场都急需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作为针对性的规范和指导。
随着《电商法》正式审议通过,中国电子商务行业总算迎来了自己的“行为规范”。据了解,这部影响整个电商行业的法律,由全国人大财经委主导,经历3次公开征求意见、4次审议才最终落定。今后,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有了一部专门法,这也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正处于蓬勃发展的时期,渗透广、变化快,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在立法中既要解决电子商务领域的突出问题,也要为未来发展留出足够的空间。电子商务法不仅重视开放性,而且更加重视前瞻性,以鼓励创新和竞争为主,同时兼顾规范和管理的需要。
据业内人士表示,这些年的实践证明,在电子商务有关三方主体中,最弱势的是消费者,其次是电商经营者,最强势的是平台经营者,所以电子商务法在均衡地保障电子商务这三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适当加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适当地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加重平台责任
据南方日报记者了解到,在《电商法》中,不少条款都对常见的电商行业“槽点”进行了相应的规范。而其中对电商平台的罚款数额上限提高成为了最具争议的部分。
《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罚款数额的提高并未从起点入手,而是把范围扩大,并未直接影响企业的犯错成本。“只是监管部门权限内范围扩大而已,‘情节严重’也没有一个准确的说明,是否意味着也是由监管部门来判断?”
董毅智律师还表示,“可以”这个词在法律里是需要考虑的词。“‘可以’意味着‘可以不’,又一次意味着不确定性。虽然这笔罚款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与消费者没有直接关系,但是从内容透露出的信息来说,消费者的维权之路并没有更容易。”
“不仅要加大对电商平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还应加大对商家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高兴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鉴于网上售假问责及消费者维权的困难,并为净化市场信用、规范电商行业发展之考量,应规定并提高网上售假之惩罚性赔偿金如提高至网购交易额的5倍。(文:南方日报)